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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汽车4S模式将终结 是对是错?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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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09:11
哪个地方的车便宜就可以到哪去买这个应该是很正常的,可是垄断带来了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我就是这个价,爱咋咋地。
坚决抵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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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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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3:07
当然是对的,几年前本人就有类似的推测,消费者享受的最终体现在价格与服务方面,打破垄断只是行业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给予消费者的实惠只会体现在成熟的市场.没有垄断的真正自由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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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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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5:59
一、从特别法规的角度出发:
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10号令)角度出发该法非针对一般汽车销售,而是对“品牌销售”进行了专项规定,即针对某一特定商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法第三条将“品牌销售”定义为:“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如“东风本田特约经销店”、“上海大众特约经销店”、“三菱汽车特约经销店”等。因此在授权使用汽车生产商专有的名称、商标、标识的前提下,该种方式等同于特许经营(franchise)的管理方式(例如肯德基、麦当劳等)。正因为如此、汽车生产商(包括总经销商,以下单称“生产商”)可以(也有权)制定销售网络,规划销售和服务体系等,相应地需要就整个销售、服务网络向消费者负责。需要强调的是本身是由生产商授权经销商进行经销的,理所当然授权人可以对授权内容、授权范围进行限定 ;同时经销商本身也只能经销授权品牌的产品,并不存在回避、限制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问题(当然同品牌间的竞争还是存在的)。
由此、严格意义上来讲,只在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中(汽车的特许经营方式)限制经销商的销售区域不应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作为竞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让消费者是否有自行选择商品的余地 ,因此即便限制销售区域具有限制竞争性,其限制的也是总经销自己的产品,即比方上海的汽车比北京的贵,而上海的客户又无法从北京购车的话,消费者自然会选择其他品牌的汽车。这其实就是作为市场调节机能的一环的“需求”的作用。当然同上所述如果该产品处于垄断状态、而该状态又未被限制的话就另当别论了。
同样可能会被质问既然如此的话,制定转售价格也应该是可以的了。但是、转售价格有所不同,因为尽管转售价格的行为的效果可能有各种各样的,而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将固定转售价格的协议打倒的前提下,10号令是无法与之抗衡的(法律地位不同)。但同时反垄断法第15条又设定了“例外规定”,如果经营者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能够证明垄断协议为合理有益的话,固定转售价格也不是完全被禁止的。其中第2项、第5项和第7项均有可以探讨的余地,否则今后应该会有人质疑为什么每个“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辛巴克”店的商品价格都是一样的了。2007年2月6日商务部在原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业特许进行管理条例》(此外还有《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等),专门针对加盟店的经营形式完善了法律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特许经营的超市、餐饮、食品、商业企业之间也是应该有价格竞争的,如果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注明固定售价的话,也应该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只是现在还未引起注意而已。从另一角度来讲,10号令等同于特许经营在汽车销售方面的1个特殊相关法令。
以上分析只是针对“特许经营”的经营方式,而目前中国没有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制定相关的政策,当然在先进国家的经济法理上,特许经营的方式如果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即便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授权(实施许可)也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但其理论基础并非是原则违法,而是基于合理的原则(rule of reason)来判断,其中对于竞争性和竞争效果的判断尤为复杂。同样、遗憾的是中国的相关经济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0号令的签发机关是“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局”,这3个机关同样也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2005年制定10号令时,发垄断法的草案早就已经出过4稿了,这些机关不会不考虑该法令和反垄断法的竞合问题;并且10号令的制定原委恰恰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方面),具有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后半段所述的积极意义。
二、从基本法律角度出发:
如果非特许经营的话,限制销售区域作为一种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应该是被《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的。但是目前《反垄断法》没有明文规定对限制销售区域进行限制,在正式被全国人大通过之前的草案初稿中曾经有过禁止限制销售区域的规定的,最终稿中删除了相关条文业内一般认为是由于征求了中石化、中国移动、电力行业等大型国企后的结果。但是作为该法第14条3项还是给反垄断委员会留下了规制的空间。
除外如上所述、作为特许经营的方式,中国反垄断委员会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执法指南,以明确中国反垄断法上的反垄断政策。不然的话,会对很多行业具有相当大的冲击力,特别是服务性行业,从吃喝住行的各个方面可能会出现诸如固定价格、限制销售区域的问题和争议。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角度来分析,限制区域销售在特许经营方面、包括基于10号令的汽车品牌销售不应该被认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经济法专家 法学博士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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